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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2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营口凯兄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长兴强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凯兄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浙江长兴强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2192号原告营口凯兄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凯,董事长。被告浙江长兴强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凯兄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长兴强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营口凯兄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营口凯兄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凯兄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40.00元,减半收取4,620.00元,保全费3,420元,共计8,0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永东代理审判员  滕 丽人民陪审员  汪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斯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