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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碧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碧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3507号原告: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雪松,系该公司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强,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红被告:陈碧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碧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处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且原告提供其所有的皖L、皖L、皖L、皖L、皖L、皖L、皖L、皖L、皖L、皖L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你处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二、对原告宿州市博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皖L、皖L、皖L、皖L、皖L、皖L、皖L、皖L、皖L、皖L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赠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