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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茂名市喜多商贸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茂名市喜多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东格兰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1332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208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天宇。被告茂名市喜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文明南路88号大院21号302房。法定代表人陈海英。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广东格兰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桂大道南25号。法定代表人梁庆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简称美好景象公司)诉被告茂名市喜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被告广东格兰仕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美好景象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美好景象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自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铁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