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1594号原告:徐某,青岛宝福来贸易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魏治国,青岛市南振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丛 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晓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