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民初15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子举与张宝新、孙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举,张宝新,孙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578-1号原告李子举,男,汉族,农民。被告张宝新,男,1986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老赵庄镇由庄村。被告孙甜,女,汉族,农民,系张宝新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举与被告张宝新、孙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名下3.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二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树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廉玉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