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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陈思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685号罪犯陈思元,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因盗窃罪经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以(2012)子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思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执行自2011年12月16日至2017年3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5日送黄陵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以罪犯陈思元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思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9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思元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思元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