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2015)方执字第133号李华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怀化金天特种锰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李华(曾用名向庭好),男,汉族,1964年1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怀化金天特种锰业有限公司,住中方县下坪乡二十一工区,组织机构代码73897715-X。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华与被执行人怀化金天特种锰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怀化金天特种锰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怀化金天特种锰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方县人民法院(2015)方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怀化金天特种锰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陈方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