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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扈龙龙与天恒泰信安(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扈龙龙,天恒泰信安(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1835号原告扈龙龙。被告天恒泰信安(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环球金融中心30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扈龙龙与被告天恒泰信安(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扈龙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志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