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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管某甲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甲,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1078号原告管某甲。委托代理人倪文胜,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甲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招婿到原告家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管某乙。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常为琐事争吵,近年来被告自身不检点,招致债务缠身,大量债权人纷纷上门讨债。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管某甲向法院起诉,未能提供被告孙某的准确送达地址,且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管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于 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万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