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4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俞惠兰与王万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惠兰,王万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4089号原告俞惠兰。被告王万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惠兰诉被告王万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惠兰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俞惠兰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俞惠兰负担。审判员 高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缪译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