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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4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俞惠兰与王万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惠兰,王万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4089号原告俞惠兰。被告王万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惠兰诉被告王万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惠兰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俞惠兰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俞惠兰负担。审判员  高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缪译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