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2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宏远运输有限公司与邱贤旺合同纠纷2016执208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宏远运输有限公司,邱贤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208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宏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陈桃先。委托代理人曾月娥,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邱贤旺,身份证住址广西。原告广州市宏远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邱贤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邱贤旺将粤A×××××号车(车架号LZWDAAGA762072701、发动机号LJ465Q1AE6607137477)过户至其名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邱贤旺向原告广州市宏远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和营运费共计48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邱贤旺向原告广州市宏远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14797.62元、年票费3920元及交通违法罚款150元,共计18867.62元。因被告邱贤旺未主动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权利人广州市宏远运输有限公司遂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24319.6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及委托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且不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本案执行财产提出书面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失信惩戒。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不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本案执行财产提出书面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208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汉穗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代理审判员 常康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