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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2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胡伟昌与杜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伟昌,杜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2217号申请执行人胡伟昌,男,1975年2月22日生。被执行人杜彦波,男,1965年5月29日生。胡伟昌与杜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豫0526民初3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杜彦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伟昌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伟昌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3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峰审判员  景素贞审判员  聂世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换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