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2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胡伟昌与杜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伟昌,杜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2217号申请执行人胡伟昌,男,1975年2月22日生。被执行人杜彦波,男,1965年5月29日生。胡伟昌与杜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豫0526民初3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杜彦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伟昌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伟昌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3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峰审判员 景素贞审判员 聂世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换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