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分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黎小菊与曾平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小菊,曾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分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黎小菊。被执行人:曾平生,个体工商户。黎小菊与被执行人曾平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分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黎小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曾平生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分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文审判员 钟玉平审判员 张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