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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恢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桂芝与冯德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芝,冯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恢22-1号申请人刘桂芝,女。被执行人冯德荣,女。身份证号号码:372501196905031124。本院执行申请人刘桂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德荣借贷纠纷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聊民一终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能一次性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案外人温某、逯恒莉为被执行人冯德荣提供执行担保。现被执行人冯德荣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且传唤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温春华(身份证号××)和逯恒莉(身份证号××)为本案被执行人。限被执行人温春华、逯恒莉于本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刘桂芝履行债务509747.87元。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玉兰审判员  张利剑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