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6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孔凡川与连云港铖锦泽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川,连云港铖锦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1676号原告孔凡川。被告连云港铖锦泽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守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凡川诉被告连云港铖锦泽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孔凡川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凡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孔凡川负担。审判员 张 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舒士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