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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县支行诉被告广安市盛昌农机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奥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律、陈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县支行,广安市盛昌农机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奥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律,陈茂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10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县支行,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22号。负责人宋君,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向东(员工),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1日。委托代理人毛晓瑜,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8日。被告广安市盛昌农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清平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安辉,执行董事。被告四川奥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体育路与先锋街交叉处(奥帝鑫城A区)。法定代表人吕律。被告吕律,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28日。被告陈茂华,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县支行诉被告广安市盛昌农机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奥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律、陈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县支行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