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宁执民字第4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宁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童信用社、童建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童信用社,童建东,郑爱维,童庙道,童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4734号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童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14494105-3)。住所地:宁海县前童镇北大街*号。负责人:胡敏琴,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小杰,浙江海浩(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童建东,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郑爱维,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童庙道,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童群英,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童建东、郑爱维、童庙道、童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岔商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爱维有位于宁海县跃龙街道东景花园6幢201室的房地产,现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童建东、郑爱维、童庙道、童群英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宁执民字第47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审 判 员 朱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开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