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5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康隆方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置信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康隆方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置信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1765号原告四川康隆方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劲华,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置信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本院审理原告四川康隆方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置信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康隆方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康隆方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91元,由原告四川康隆方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宗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李著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