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民终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翠花与闫昌、林特立、王真、河南昊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翠花,闫昌,林特立,王真,河南昊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终8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翠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广涛,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益科技,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毛九灵,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特立,男,汉族。原审被告:王真,女。原审被告:河南昊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农业路**号**层****号。法定代表人:丁阳光,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与朝阳路交汇处东南角。法定代表人:阎晓冉,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张翠花因与被上诉人闫昌,原审被告林特立、王真、河南昊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澜投资担保公司)、安阳昊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澜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闫昌于2015年9月17日向郾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翠花、林特立、王真、昊澜投资担保公司、吴澜置业公司偿还其借款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后闫昌又撤回了对林特立、王真、昊澜投资担保公司、昊澜置业公司的起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5)郾民初字第02274号民事判决。张翠花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翠花的委托代理人李广涛、益科技,被上诉人闫昌及其委托代理人毛九灵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22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石 笑 云审判员 李 刚审判员 刘 继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晶晶(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