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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威海得月楼餐饮有限公司与邹润桥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得月楼餐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邹润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3397.1元,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玲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