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1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凌某与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金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1民初56号原告凌某,男。被告金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诉被告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凌某诉被告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凌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撤诉。本案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审 判 长 万新成审 判 员 卢 金人民陪审员 黄振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红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