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执287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段广华与梁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广华,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287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段广华,男,汉族,农民,1966年9月出生。被执行人梁杰,男,汉族,农民,1958年1月出生。本院在执行段广华诉被告梁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现双方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常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