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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执287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段广华与梁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广华,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287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段广华,男,汉族,农民,1966年9月出生。被执行人梁杰,男,汉族,农民,1958年1月出生。本院在执行段广华诉被告梁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民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现双方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常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