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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黄海亮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741号罪犯黄海亮,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5日作出(2008)榕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海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并对总额165499.43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5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3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31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59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海亮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顾忠有,执行机关代表金新全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海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海亮在考核期内,曾于2015年3月因生活琐事多次殴打他犯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尚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能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83分以上。能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2、2013、2014年均获监狱表扬。2012年5月至2015年12月共获达标分25分。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元,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缴纳罚金6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汇总表,考核扣分单,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5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海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9月18日至2030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孙建忠人民陪审员  卢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