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02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广生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生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02刑初110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广生,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1997年12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6月2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5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5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广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燕、杜秀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广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8日0时30分许,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人员在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东段“公交旅馆”被告人王广生所住的203房间内,从王广生床下查获其藏匿的疑似毒品物质一包,重26.92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物质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广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公安机关提供的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上缴毒品单据;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查证属实,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广生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6.9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广生非法持有毒品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广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广生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叛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广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广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广生的刑期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贾丽虹审 判 员 高红涛人民陪审员 罗绍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