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刑更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王洪岩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洪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刑更394号罪犯王洪岩。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唐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洪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沧州监狱于2016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6年2月19日经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洪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洪岩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至2038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焕琪审 判 员 张永平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鹏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