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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终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强与李自江、薛秀菊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强,李自江,薛秀菊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6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强。委托代理人李振宇,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自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秀菊。上诉人李强因与被上诉人李自江、薛秀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2704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强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李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克洋审判员  许 琳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