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民终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强与李自江、薛秀菊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强,李自江,薛秀菊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6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强。委托代理人李振宇,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自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秀菊。上诉人李强因与被上诉人李自江、薛秀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2704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强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李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克洋审判员 许 琳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