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民终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贾军与河北好兄弟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军,河北好兄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终13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好兄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和县城西工业园区郄村路口。法定代表人刘金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金豹,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贾军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好兄弟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军,被上诉人河北好兄弟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金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贾军起诉时将周建桥、河北好兄弟食品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原审应依法向周建桥送达法律文书,并查清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审准许贾军撤回对周建桥的起诉不当,致使相关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另外原审未向周建桥送达(2015)南民二初字第190号民事裁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14元,退还上诉人贾军。审判长 张新戈审判员 秦一臣审判员 何秀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非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