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民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国强与展明勇、青岛欧跃物流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强,展明勇,青岛欧跃物流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1284号原告张国强。被告展明勇。被告青岛欧跃物流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强与被告展明勇、青岛欧跃物流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张国强负担。审 判 长 赵 军人民陪审员 刘爱平人民陪审员 李 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