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3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周雪良与苏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雪良,苏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3451号原告周雪良。委托代理人黄丰,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金华。本院审理原告周雪良与被告苏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雪良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雪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雪良负担。审判员 赵 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宇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