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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3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周雪良与苏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雪良,苏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3451号原告周雪良。委托代理人黄丰,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金华。本院审理原告周雪良与被告苏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雪良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雪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雪良负担。审判员 赵 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宇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