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新泰市迅发矿山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尹训昌与王德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泰市迅发矿山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尹训昌,王德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新泰市迅发矿山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尹训昌。被执行人王德常。申请执行人新泰市迅发矿山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尹训昌与被执行人王德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调确字第16号司法确认裁定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刚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王维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