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与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徐忠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徐忠心,徐飞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4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管怀兆,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法定代表人:徐忠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忠心。被执行人:徐飞虎,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1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宝公司)、徐忠心、徐飞虎银行存款74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聂传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