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孙守信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守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776号罪犯孙守信,男,194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初中文化。现于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3日作出了(2003)佳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守信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罪犯孙守信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日作出了(2003)黑高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3月8日入监服刑。2008年4月24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二年。2012年4月24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二年。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守信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守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2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连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