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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辖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江阴协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宇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市宇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阴协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辖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宇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西城路78号。法定代表人:蒋宙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协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山泉路70号。法定代表人:何建良,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阴市宇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协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协宏公司)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927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协宏公司与宇通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对管辖没有约定,宇通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为江阴市临港街道西城路78号。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协宏公司与宇通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对管辖没有约定,宇通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为江阴市临港街道西城路78号,且宇通公司未向该院提供主要营业地在无锡市惠山区的充分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宇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宇通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宇通公司虽然注册于江阴市工商局,但其公司于2015年起已经在无锡惠山车间办公生产,主要营业活动均在无锡市惠山区,同时也在无锡市惠山区工商局办理迁入手续。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协宏公司未作答辩。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对公民、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被告宇通公司住所地在江阴市,宇通公司未称其公司主要经营地在无锡市惠山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系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云彪审 判 员  王昌颖代理审判员  韦 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华智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