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6财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尹某甲、尹某乙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某某,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财保179号申请人宋某某,男,194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尹某甲,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尹某乙,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尹某丙,女,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宋某某为与被申请人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继承纠纷,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应继承的被继承人郑某某的价值72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应继承的被继承人郑某某的价值72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某某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某村某社房屋一套(104房地证2008字第***627号)。三、查封担保人王某某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某村**号*幢**-*号房屋一套(105房地证2014字第***40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德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娄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