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黄爱丽诉朱昕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丽,朱昕玉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2075号原告:黄爱丽,住伊宁市。被告:朱昕玉,伊犁加速度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售后经理,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爱丽诉被告朱昕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爱丽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阿娜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