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执2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卫西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西,王新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299-2号申请执行人李卫西。被执行人王新中,年龄不详。本院作出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新中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卫西3029元。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定其在2016年3月31日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新中在其他单位应得收入3079元(含案件诉讼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李启明审判员 刘 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方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