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林治莲与徐进晶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治莲,徐进晶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199号原告:林治莲,女,194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丛培耀(系原告之子),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徐进晶,女,199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治莲诉被告徐进晶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治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林治莲负担。审 判 长 彭 进 东人民陪审员 李 莉 华人民陪审员 陈 红 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慕惠洋(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