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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林治莲与徐进晶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治莲,徐进晶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199号原告:林治莲,女,194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丛培耀(系原告之子),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徐进晶,女,199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治莲诉被告徐进晶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治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林治莲负担。审 判 长 彭  进  东人民陪审员 李  莉  华人民陪审员 陈  红  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慕惠洋(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