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周鹤与位寸寸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鹤,位寸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周鹤被执行人位寸寸,周鹤与位寸寸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卓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强强在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查询到任何财产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战水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赵永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亚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