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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周鹤与位寸寸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鹤,位寸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周鹤被执行人位寸寸,周鹤与位寸寸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卓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强强在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查询到任何财产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战水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赵永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亚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