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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何佐京财产刑执结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6)湘10执105号何佐京: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苏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何佐京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何佐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佐京缴纳罚金一万元,现被执行人何佐京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通知如下: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2012)苏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何佐京附加刑罚金一万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审判长 : 王 洪审判员 :段贤礼审判员 :雷媚娟书记员 :李媛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