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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3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华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3768号罪犯李华,男,彝族,1973年3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保山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09)德中刑三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与同案共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6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9年6月15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李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华系主犯,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七年零十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4次,2015年4月23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月10日止。罪犯李华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李莉萍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