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家毅与赵春梅、皮秀芝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家毅,赵春梅,皮秀芝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特字第2号原告李家毅,男,汉族,1988年10月1日出生。被告赵春梅,女,汉族,1966年3月13日出生。被告皮秀芝,女,汉族,1967年4月22日出生。原告李家毅诉被告赵春梅、皮秀芝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家毅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毅撤回对被告赵春梅、皮秀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代理审判员 贺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