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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孙宪国与单宝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宪国,单宝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860号原告孙宪国。被告单宝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宪国诉被告单宝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