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孙宪国与单宝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宪国,单宝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860号原告孙宪国。被告单宝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宪国诉被告单宝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