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04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德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德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194号原告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潇。委托代理人周学良,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德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亨运。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德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三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