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焦作市广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广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80-1号原告焦作市广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钢材交易批发市场东区。法定代表人薛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莉,该公司员工。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理人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霄力,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焦作市广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广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为,原告焦作市广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广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3.5元由原告焦作市广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亚华代理审判员 张家辉人民陪审员 姜红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