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3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农垦国有黔江农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农垦国有黔江农场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23民初365号原告: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朝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庆祖,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鹏五,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农垦国有黔江农场。法定代表人:杨桂明,该农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周兴,该农场建设部部长。委托代理人:余新春,广西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农垦国有黔江农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412元,减半收取1706元,由原告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基挑审 判 员 蒙玉连人民陪审员 覃善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蒙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