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李宏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658号罪犯李宏伟,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以(2012)宝刑初字第00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宏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执行自2011年5月20日至2017年5月19日止。于2012年12月18日送黄陵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以罪犯李宏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宏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6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宏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宏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