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372号原告苏某某,男,生于1964年12月7日,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67年2月2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苏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唐华强人民陪审员 陈发祥人民陪审员 肖建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覃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