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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372号原告苏某某,男,生于1964年12月7日,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67年2月2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苏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唐华强人民陪审员  陈发祥人民陪审员  肖建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覃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