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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乾安县佳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腾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佳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腾万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2273号原告:乾安县佳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乾安县富贵花园小区,组织机构代码:56509XXXX.法定代表人:丁桂英,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学生,乾安县人.被告:腾万海,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佳成物业服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腾万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5元。代理审判员  韩兰杰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人民陪审员  于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靖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