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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奉均与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奉均,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3民初1654号原告:王奉均,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1021958********,住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号**号楼*单元***号。委托代理人:李小龙,山东方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蔡祈敢,董事长。原告王奉均诉被告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克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奉均的委托代理人李小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奉均诉称,2006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五份《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购买的位于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88号中国陶瓷科技城2-A0118室、2-A0119室、2-A0120室、2-A0121室、2-A0122室共五套商铺租赁给被告使用,期限为10年,自2006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上述五份合同约定的年租金总额为256230.89元。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每年的12月9日至12月19日支付下年度租金。期间被告多次违约,现被告再次拖欠2016年房租,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2016年商铺租金256230.89元;2、被告支付自2015年12月9日至实际付款日的违约金(以所欠租金256230.89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帐同期贷款利率加收30%计算)。被告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30日,原告王奉均(甲方)与被告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五份《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其购买的位于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88号中国陶瓷科技城2-A0118室、2-A0119室、2-A0120室、2-A0121室、2-A0122室共五套商铺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06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支付每期租金的时间为每年12月9日前,合同期内商铺的租金不变,乙方应于每期租金支付日到期后10日内向甲方支付租金。同时还约定违约金为本合同总金额的20%。上述合同约定的商铺面积为361.45平方米,对应的年租金总额为256230.89元,按房权证计算的实际面积为354.75平方米。按照商铺实际面积与约定租赁单价,计算五套商铺一年的租金数额为256230.89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将上述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而被告却自2009年起拖欠租金。为此原告曾多次诉至本院,均以调解或判决结案。现被告再次拖欠原告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8日的商铺租金256230.89元,为此成讼。上述事实,有商铺租赁合同、(2014)张商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2015)张商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约。现被告拖欠原告租金,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金。原告按租赁房屋实际面积诉求被告支付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8日的租金256230.8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供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奉均自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8日的商铺租金256230.89元;二、被告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奉均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所欠租金256230.89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加收30%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1.50元,由被告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克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桐芳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