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苏春兰与福建茂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隆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福建隆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范道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春兰,福建茂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隆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福建隆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范道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2032号原告苏春兰,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苏小平,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茂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范道桂,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福建隆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代表人XX,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福建隆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法定代表人谢可可,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范道桂,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春兰与被告福建茂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隆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福建隆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范道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春兰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春兰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春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春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思鸿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